<%@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CP_ACP"%>酒泉工商信息网 | 政务公开

一、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标准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范围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金额 千分之零点八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委(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含1千万元
2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 千分之零点四 不含1千万元
3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 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 50  
5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300  
6 筹建企业登记收费 50  
7 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 100  
8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费 20  
9 企业注册年检费 5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10 补(换)证照费 50  
11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10  
12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 300  
13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注册收费标准执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另行收费
14 兼营广告业务的县级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 50

《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15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 20  
16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50 不收注册登记费
17 临时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50 《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18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0

(农村18)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行收费;每4年重新登记换发执照;收费20元;乡以下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4年重登记收费18元;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注册登记费。
19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户/次 10
20 个体工商户补(换)营业执照的 每次 10
21 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每人 收取成本费3元
22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法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 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范围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 营业额 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委(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
交易所已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工商机关或交易所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费减半计收;国营企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义购义销业务,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2 对从事劳务活动的 营业额 按劳务收入的0.8-1.6%

 三、城乡农贸市场营业费收费标准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范围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包括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户) 成交额 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百分之零点八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委(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
交易所已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工商机关或交易所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费减半计收;国营企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义购义销业务,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2 加工承揽、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百分之一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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